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委均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出台了相应管理办法。我市一直未出台相应的政策,为填补我市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提高市属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市属国企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由市国资委牵头起草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市国资委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起草组,根据本市属国企现状,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37号令,以下简称37号令)、《四川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川国资委〔2017〕335号)文件精神,起草形成了初稿。征求相关市级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意见后,做了反复修改,经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八届六十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7章48条。
第一章总则。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适用范围、投资损失界定、追究人员范围界定等进行明确。确定了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以及协同配合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明确了从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担保责任,风险管理等10个方面的责任追究范围和67种具体情形,以及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等。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主要对资产损失认定的依据,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划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额度标准,以及损失的金额及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主要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认定进行了明确,以及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无法清晰责任情形等事项明确了处理原则与解决办法。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明确责任追究处理的5种方式,及每种方式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同时,明确了从重、从轻处理的条件。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就责任追究程序、工作原则以及市国资委、市属国企的主要职责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了企业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文化类国企以及各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如何执行等事项,并就《办法》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进行了明确。
三、文件创新
一是《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将63号文和37号令两个文件的对接方案合二为一。
二是对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的额度与标准进行了界定,设置了具体数额和比例。
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下(孰低认定,“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
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上3%以下。
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3%以上;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三是资产损失的金额认定上进行了细化。对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账簿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确定了按照市值、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损失金额。